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出境检疫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出境检疫 第三十二条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