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