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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