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二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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