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二十四条 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日;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日。动物隔离检疫场所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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