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二十条 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现场实施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样品。承运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疫人员提供装载清单和有关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