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九条 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并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单证;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检疫审批单。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