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因实施检疫或者按照规定作熏蒸、消毒、退回、销毁等处理所需费用或者招致的损失,由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