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熏蒸和消毒处理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视情节取消其熏蒸、消毒资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