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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