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单位,进出境的上述物品经检疫不合格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注销注册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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