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