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检疫监督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检疫监督 第五十八条 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运往保税区(含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等)的,在进境口岸依法实施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检疫监督;经加工复运出境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有关出境检疫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