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检疫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检疫监督 第五十七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运载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加施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疫封识、标志。
动植物检疫封识和标志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制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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