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