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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