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