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