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单位,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和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计量器具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三)计量器具的照片和使用说明;
(四)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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