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按国家关于进口商品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负责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应对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进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审查,对申请进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计量器具审查是否经过型式批准。经审查不合规定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进口,外贸经营单位不得办理订货手续。
海关对进口计量器具凭审批部门的批件验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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