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申请办理临时型式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一)展览会留购的;
(二)确属急需的;
(三)销售量极少的;
(四)国内暂无定型鉴定能力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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