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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