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