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