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