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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