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七条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