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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