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