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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