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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