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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