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