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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