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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