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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