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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