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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