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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