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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