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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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四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