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