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