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