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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