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