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