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