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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