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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