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全部法条